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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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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民政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由政工股负责,乡镇民政协理员由乡镇和民政局双重管理,纪检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纪检和政工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工股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纪检负责随时对公益岗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工作不负责、应付、弄虚作假、无故缺岗的情况,予以批评或警告,对屡教不改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不服从工作调配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可以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 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20分钟内未到视为迟到,凡迟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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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以上,视为缺勤一天。

(三)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缺勤。

第四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三天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缺勤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五天以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缺勤。

(三)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黄梅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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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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