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级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实践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实践基地的建设、考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第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二年,即在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获批之日起,相关学院应在二年之内完成实践基地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立项时,学校先拨项目建设经费的4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再下拨项目建设经费的40%,项目验收合格后,最后下拨项目建设经费的20%。
第四条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报销须经实践基地负责人的审批,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实践教改项目建设:根据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进行实践(或实验)教学类课程教学改革立项,教学内容及方法改革项目建设。
2.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校实践指导教师的培训与进修等。 3.实践基地建设研讨等费用:主要包括定期召开校企合作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实践课程教学研讨会、交
流会,参加国内有关大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交流会、“卓越教育培养计划”交流汇报会等。
4.教师酬金:主要用于聘请企事业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课时费、讲座费等。
5.实践基地硬件设施建设:可根据学生实习的实际需要,采购实践基地仪器设备,按照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6.其它费用:涉及到基地建设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市内交通费、购置与实习相关的办公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相关费用,实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费、运杂费、牌匾制作费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审查
1.学院应根据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和备案。
2.因基地建设需要,经费使用计划有较大变动时,由基地负责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教务处批准。
3.项目建设期间,学校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管理不善等情况,将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项目责任人相关责任,直接收回已下拨的建设经费。
4.在实践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实践基地负责人须上报项目经费整体使用情况,以提供学校进行项目的验收评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