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规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规定
2005-06-15 16:22:00.0
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上述人员中,对于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8、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可免试。
9、除免试人员外,对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外语要求。
10、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含1年有效期的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三、调整专导际踝矢裆瓯ㄆ郎筇跫?/DIV>
11、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2、确有真才实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规定时间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开辟业绩优异人才评价“绿色通道”
13、省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和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原评审权限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
14、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他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15、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享受相应待遇。 六、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
16、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17、按照社会评价、单位聘任原则,改进完善岗位设置和聘任考核制度,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
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1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工商联、科协、行业协会、人才市场推荐申报,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发展人才评价中介组织,积极为非公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服务。 19、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报名参加考试。 八、其他
2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9日)。 附表: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0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序 号 系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