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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机农业基地(农庄)建设实施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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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有机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二)申报主体应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生产过程管理责任人进行日常生产管理,指定内部检查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生产过程管理责任人和内部检查员应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三)申报主体应对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户进行培训,确保有机农业体系稳定运行;

(四)有机基地和农庄(场)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并统一存档。

第十条管理体系。

(一)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生产资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有关要求。基地要推广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植保产品、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生长调节剂等)(以下统称有机农业投入品),严禁购入和使用有机农业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

(二)有机基地和农庄(场)使用的有机农业投入品,应统一购进和供应,并在生产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三)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设立专门的有机农业投入品仓库,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建立生产资料选用和

第十一条系。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建立可持续生产体

科学布局有机农业生产核心区,建立多样化有机农业生产模式,包括有机种植基地、有机畜牧基地、有机水产养殖基地,有机加工业发展基地。推广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展有机肥生产及合理利用,推行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稻鸭”“稻鱼”“鹅玉”等为主要形式的生物物种共生、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模式等内部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生产模式。

第十二条系。

依托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着重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

第十三条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建立可追溯体系。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建立产业化经营体

(一)在显著位置设立基地标识牌,标注基地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及建设时间,绘制基地位置图、基地单元分布图并对基地单元统一编号。

(二)有机基地和农庄(场)指派专人负责收获(包括捕捞、屠宰等)、运输、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及时做好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记录,填写记录表,如实记录有机农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尤其是有机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以上记录实行签名负责制,各种记录应在一个生产季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至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至少保存5年。

(三)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生产的产品应单独收获、存放,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严禁使用违禁物品防治储藏期病虫害。

(四)有机基地、农庄(场)生产的产品要实现可追溯,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机基地和农庄(场)证书有效期三年,省

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标牌和证书;监督抽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撤消标牌和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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