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黑龙江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庄(场)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黑龙江省有机农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黑农厅规〔2020〕4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和农庄(场)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有机基地)和农
庄(场)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经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受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负责全省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建设的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的协调指导和初审工作,县(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机基地申报主体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有机农庄(场)申报主体为已获证的有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按照自愿原则择优申报。
第五条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申报主体为基地建设第
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报条件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选择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环境质量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相关规定。
(一)有机基地应相对集中,至少有60%的区域获得合法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并具有一定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2000亩,蔬菜、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200亩,食用菌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或200万袋,水产养殖面积不少于5万亩,放牧养殖面积不少于5万亩,其它基
地面积不少于5万亩。基地所在区域三年内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二)有机农庄(场)基地应相对集中,并获得合法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并具有一定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蔬菜、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食用菌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100万袋,水产养殖面积不少于1万亩,放牧养殖面积不少于1万亩,其它基地面积不少于1万亩。
第七条申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三)黑龙江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认定评分标准(见附表1);
(四)黑龙江省有机农庄(场)认定评分标准(见附表2);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请
有机基地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并附报有关资料。
有机农庄(场)申报主体向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省有机农庄(场)创建申请书》并附报有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报市(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初审。
(二)初审
市(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有机基地和农庄(场)书面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把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省中心。
(三)现场核查
1、省中心依据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的基本情况、特点,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核查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2、现场核查采取单项评分、综合评估方法,核查组填写《黑龙江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考核评估表》,总分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3、核查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为:
(1)听取汇报。汇报以会议形式进行,申报主体负责人汇报基地或农庄(场)创建基本情况、做法与经验、成效与不足、今后发展目标和方向等。
(2)资料审查。专家组成员对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生产记录及建设成果统计资料等进行审查。
(3)现场核查。随机抽取基地地块,实地考查基地创建有关内容。
(4)现场访谈。随机访问创建申报单位管理人员、基地单元内部工作人员、生产农户和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核查基地创建及效益情况。
(5)核查组成员充分协商,按要求逐项填写评估表并打分,以会议形式向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创建申请单位反馈核查情况,指出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四)专家评审
省中心收到材料后,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有机基地和农庄(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五)颁证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省农业农村厅作出批复决定,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章管理体系
第九条管理体系。
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应建立完善的有机质量
(一)申报主体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机基地和农庄(场)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