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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材料汇编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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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6 二、 党政正职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综合 指标 评价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在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中得到运用。 2、责任追究的案件数,占查处案件总数比例高。 3、学校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与解决的问题和出现与查处的案件与去年同期比较率,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4、实行校务公开五项效果(见说明)显著。 5、群众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率高。 1、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把廉政建设和其它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制度,决策无失误。 3、亲自分解领导班子成员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4、每年末就一年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报告。 4、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的扣3分。 5、未按要求开展行政效能、执法检查的和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不查处的每件扣5分(多项未达标的扣合记分)。 20 1、显示不出考核结果运用成效的扣2分。 2、有违纪案件,未实行责任追究的扣3分。 3、实行校务公开未取得五项效果的扣5分。 4、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扣10分、60%—70%的扣6分、71%—80%的扣4分、81%—90%的扣2分。 查阅 资料 调查 问卷 2.1 统筹 决策 35 1、传达上级精神不及时,廉政建设 划、总结、讲评和报的计划、总结、讲评未落实的扣6分。 查看计2、“三重一大”问题不按程序办理或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不认真执行,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扣15分。告的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扣20分)。 3、班子成员不明确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有1人扣1分,任务未完成的,有1人扣2分,扣到12分止。 4、报告未准时上交的扣2分。 稿。 与领导班子成员座谈。 100分

2.2 督促 落实 1、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 1、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 每半年少于一次的,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2、对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薄弱环节指导不力的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责 查阅记录、资料。 组织座2、亲自检查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规范校务公 2.3 解决 问题 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解决问题的情况。 25 任制先进典型经验不及时的扣7分。 谈。 3、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不规范,未解决问题的扣10分。 1、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件,确定并采取措施解决本年度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积极解决责任追究中出现的问题。 15 1、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扣8分。 2、实行责任追究出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扣7分。 查看资料。 问卷调查。 查阅会议记录和资料。 问卷调查。 2.4 廉洁 自律 1、认真执行《廉政准则》等中央、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3、亲自参加本级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进行自36 1、不认真执行中央、市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主动自查自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的扣10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20分) 2、因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二、 三、 领导 班子 副职 及 其他 成员 履行 直接 领导 责任 100分 2.4 3.1 3.2 廉洁 自律 查自纠。 4、自觉接受同级纪委和群众的监督。 25 失察失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较轻的扣3分。(受到责任追究的扣10分) 3、未参加领导班子和分管单位民主生活会的各扣3分。 4、对同级纪委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 查阅会议记录和资采纳或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扣6分。料。 (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问卷调查。 包庇违纪违法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扣20分)。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 协助 作用 20 1、未能主动配合正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扣6分。 2、未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的扣14分。 个别了解。 问卷调查。 听取汇报。 座谈了解。 问卷调查。 保证 作用 1、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的落实,重点抓好分管单位的一把手。 2、保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到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措施具体。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制度。 4、保证分管的牵头和协办部门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专项任务。 35 1、分管部门出现不廉政问题的 扣4分。 2、分管业务工作出现腐败问题的扣10分。 3、“三重一大”问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不认真执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扣15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项扣20分)。 4、分管牵头部门职责未到位,任务未完成的扣5分。 3.3 3.4 教育 管理 1、对分管部门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计划、有措施、重效果。 2、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干部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和处理。 20 1、对分管部门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无计划、无措施、无效果的扣9分。 查阅资料。 2、对分管部门和分管干部出现问题,个别了处理不及时的扣11分。 解。 查阅记录和资料。 问卷调查。 廉洁 自律 1、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八条规定”等中央、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3、按规定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4、自觉接受同级纪委和群众的监督。 25 1、不认真执行中央、市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主动自查自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的扣10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20分) 2、因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较轻的扣3分。(受到责任追究的扣10分) 3、未参加领导班子和分管单位民主生活会的各扣3分。 4、对同级纪委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采纳或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扣6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包庇违纪违法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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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评估采用百分制,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得分合计在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

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2、括号中的加分或扣分,相对于总分而言。 3、纪检监察部门六项职能:(1)制定方案;(2)查处案件;(3) 解决问题;(4)监督检查;(5)调查研究;(6)完成交办任务。 4、校务公开五项效果:(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教职工学生办事;(2)提高依法治校管理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七项办学自主权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5)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1年2月 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

工作,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和《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工作归口市委教育工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

第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治人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追究。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违反《责任制》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 第九条 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于民主生活会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五)对所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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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委员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属、市管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市委教育工委配合中央有关主管部委对所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或中央有关主管部委位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市纪委协商有关主管部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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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高校党政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也可报市教育工委并建议中央有关主管部委或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教育工委干部处和市教育纪工委负责高校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通报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各高校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将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教育纪工委,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应随时追究,随时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应采取诫勉谈话、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市属、市管高校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应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 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五、 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六、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七、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八、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1、 政治纪律 2、 组织纪律 3、 经济工作纪律 4、 群众工作纪律

1、 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事; 2、 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横、软弱放任; 3、 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 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 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 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为亲、营私舞弊; 7、 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 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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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划定政德底线

在2004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在讲话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他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端正党风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的力度,采取坚决措施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吴官正同志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做到:

第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如果有人给你送钱,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第二,不准“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第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还要求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

在中央纪委今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重申了上述“五不准”的要求。据悉,中央纪委法规室正在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关纪律规定。可见,党中央及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随着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必将得到全面改善。

吴官正对各级领导干部所提出的“五不准”,被各界视之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为政之德的底线。所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廉洁从政、拒腐防变。1993年确立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的第一项就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2年来,这项工作一直抓得很紧,尤其是十六大以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推出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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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材料汇编1 - 图文 

一、1.6二、党政正职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综合指标评价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在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中得到运用。2、责任追究的案件数,占查处案件总数比例高。3、学校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与解决的问题和出现与查处的案件与去年同期比较率,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4、实行校务公开五项效果(见说明)显著。5、群众对学校开展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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