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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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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

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累计超过1800元费用中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 1 / 2

重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由50%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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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5.30【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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