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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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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1.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2. 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3. 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4. 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5. 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予以记录;

6. 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7. 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六十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审计内容、评估标准、质量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以及物料供应

商批准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

责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审计和评估的实践经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报告。 第二百六十七条 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七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应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

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回顾分析应有文件记录。

企业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1. 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 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 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4. 所有重大偏差(包括不符合要求)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 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6. 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7. 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 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时的调查;

9. 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10. 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完成的工作情况;

11. 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 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的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理由。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改计划。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受权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投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根据操作规程,详细审核所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七十七条 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都应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如投诉处理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有操作规程,详细阐述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八十条 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投诉作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三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八十六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二节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百八十八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百九十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第三节受托方

第二百九十一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第二百九十二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九十三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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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

第二百九十四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九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

第三百零一条 除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监督销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如涉及其它批次或产品,应同样处理。

第二节发运

第三百零二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

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

第三百零三条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三百零四条 发运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节召回

第三百零五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产品召回负责人一般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所有产品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零六条 为良好组织所有召回工作,应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百零七条 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第三百零八条 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陷或怀疑有缺陷而拟从市场召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百零九条 负责产品召回的人员应能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第三百一十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发运数和召回数之间的数量平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应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章自检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一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一十四条 自检应有计划,对机构与人

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五条 应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也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章术语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1. 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

2. 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任何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3. 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来指导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如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4. 成品

已完成生产所有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 5. 产品

指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 6.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7. 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

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于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8. 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任何产品。

9. 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它有效方式将其隔离,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所处的搁置、等待作出合格、不合格决定的状态。

10. 发放

指企业将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11. 复验期

为确保原辅料的适用性而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12. 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13. 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同样的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14. 放行

指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受权人(物料可由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准予投放市场或其它决定的判断的操作。

15. 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规定所需原辅料和包

装材料的数量、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

事项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

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 16.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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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第二百六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包括:1.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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