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XXXX小区 20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XXXX年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 本规则不从事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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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一、业主大会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至及附图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路
三、物业类型: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计 套,非住宅 平方米,计 套,投票权 票,其他建筑面积 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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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继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后补委员,选举、罢免业主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 (七)审议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的工作权限;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十一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计业主沟通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三)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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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 1)每幢楼或每个单元产生一名业主代表; ( 2)业主代表可以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
( 3)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筹备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大会会议 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大会表决形式
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流动投票箱,上门投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投票箱由居委会负责封箱,由筹委员会制定专人保管,居委会、筹委会共同当面开箱验票为准。
第十三条 召开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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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
第十四条 (召开大会会议的程序 )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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