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F4公司法与商法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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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要点解读会为大家带来合同法(Contract Law)的相关知识。一个合同的形成,需要4个不可或缺的要素——要约(Offer)、对价(Consideration)、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Intention to enter into legal relations)和接受(Acceptance)。第四期的要点解读,将为大家简单讲解第一个要素“邀约”。
一、何谓要约?
要约听起来很高大上,实则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一个学生最期待可能就是来自某大型企业或知名学府的Offer,指的就是要约了。
要约即“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请求、要求”,像是一种邀请。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对方无条件地接受邀约的内容,合同就成立了。
二、不是所有的“邀请”都是“要约”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看起来像要约的邀请,需要我们认清。
1、Supply of information
只有接受要约的内容,合同才能成立。但有一些表达,仅仅是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条款”的描述、预测。这一类表达仅仅是为合同成立的过程提供额外信息,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听起来很抽象吧?以下这个例子会帮助大家弄明白该概念。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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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A问建材商B:“你可否卖我一些木料呢?请告诉我最低价”。B回答:“300元/㎡”。收到此回复后,A以此为offer,表示接受,并直接向B表示要以此价格购买B的木料,。很长时间以后未得到进一步答复的A将B告上法庭。
【Explanation】
这里的“300元/㎡”就是” Supply of information”。这只是一个可能发生的价格,可能需要达到某些条件才能实现,如一次性大批量购买、签订长期购买的合同等等,而非B真正的邀约,自然不会形成合同,也不会有法律拘束力。
2、A statement of intention
仅仅是对成立合同表达意愿,而并未提出offer的实际内容,并不是有效的offer。广拍卖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当拍卖师在台上颁布一件古董的底价是一万元时,没有人会在事后以“自己接受了这个offer,但拍卖师没有以一万元把这个古董卖给自己”为理由起诉拍卖师吧?这就是因为拍卖师仅仅表达了想要卖出该古董的意愿,可并未提出含有实际报价的offer。
3、An invitation to treat
要约邀请作了如下表达——当事人已作好接受要约、成立合同的准备。同样的,这也不是有效要约,不能作为合同的条款。
以商场货架上摆放的物品举例:商家想要顾客来购买商品,但在顾客实际结账之前,交易并未真正开始。将商品摆上货架,仅仅是作了要约邀请;实际结账时,合同才真正成立。换句话说——顾客是最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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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要约的人。
三、要约的终止
在要约被真正接受之前,有如下6种方式会将其终止。
1、拒绝要约(rejection)
要约可以被直接(expressly)或间接地(impliedly)拒绝。
2、撤销要约(revocation)
同样地,撤销可以是明确的声明,也可以是表达撤销意图的隐晦举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①不管提出方是否声明会将要约持续保留一定时间,他都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自己的要约。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单独设立一个期权合约(option contract),以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
②撤销的决议必须要让对方知晓才能生效。下面的例子会帮助大家理解这一点:
【Example】
A于10.1.向B寄出信件,发出要约。
A于10.3.向B寄出信件,撤销要约。
B于10.4.收到A的要约信件,并寄出回信,接受要约
B于10.6.收到A撤销要约的信件,同时A已将货品卖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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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这个例子中,B起诉A是成功的。因为撤销要约要在B知晓后才起效,但B在接受要约时并不知道A的意图,所以合同在10.4.已经成立,A将货品卖给C即是毁约。
3、反要约(counter-offer)
如果另外一方并未无条件地接受offer的内容,而是提出了新的条款,这就是反要约。
反要约实质上终结了之前的offer。就算当事人拒绝了反要约,之前的offer也不复存在、亦不能被接受。
4、超出接受要约的合理时间(Lapse of time)
当事人提出offer后,对方在超出合理时间之后作出acceptance,当事人可视为无效。所谓“合理时间”的标准要依据具体事例。
5、严重违反要约所需的条件(Failure of condition)
6、其中一方死亡(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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