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4]22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交部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1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安全监管、外事、发展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各中央企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明 1 / 2
确职责和分工,保障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境外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境外的延伸,事关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事关“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国家形象和双边关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落实境外安全生产责任。有关部门、企业、商会以及驻外使(领)馆、处要充分认识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践行正确义利观,全面提高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境外企业合法权益和在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企业境外安全生产责任
国内企业通过独资或控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派到境外的项目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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