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4题,每题1分,共34分。
1.朱某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因司机急刹车时撞到出租车玻璃上,造成了朱某的轻微脑震荡,为此朱某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朱某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朱某改为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 B.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 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答案:A
解析:诉讼标的,庭审的阶段和顺序。本题考查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为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某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2.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这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哪一基本原则? A.检察监督原则 B.合法原则 C.监督原则 D.处分原则 答案:D
解析: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 民事诉讼中,依据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监督。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没有监督原则和合法原则。本题中没有提到检察院,也就不涉及检察监督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李某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请求张明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电脑,张明以下的哪一行为构成反诉?
A.张明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还一年前拖欠的货款 B.张明主张该合同书系李某伪造 C.张明主张李某虚构事实侵犯其名誉权 D.张明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反诉的条件。本题考查反诉。 把握反诉的关键在于是否是独立的请求,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吞并、抵销对方的诉讼请求。A选项张明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还一年前拖欠的货款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构成反诉。B选项张明主张该合同书系李某伪造,不构成独立的请求,而只是诉讼中的反驳。C选项张明主张李某虚构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不构成独立的请求,而只是诉讼中的反驳。BC选项不构成反诉,不当选。D选项张明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是独立的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目的在于抵销、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D选项正确,当选。
12.关于处分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不可以再处分自己的权利
B.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就应当受到允许 C.由于诉讼由原告提起,故仅原告享有处分权,被告不享有处分权 D.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既可以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也可以处分实体权利 答案:D
解析:处分原则。本题考查的是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但现代社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处分原则辅之以必要的限制,即处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这就要求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A选项中,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非法庭辩论结束后就不可处分自己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非只要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就应当允许。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中,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原被告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而非仅原告享有处分权。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中,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既可以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也可以处分实体权利。故D选项正确,当选。
15.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向飞龙区法院起诉黄某,称黄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庭审中,黄某向法院提出王某虚构事实,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
B.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10万元的电视机货款。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并提出孙某提供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孙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如孙某和张某均同意二审法院对此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裁判
C.秦某向黄龙区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支付价款。在此情况下,赵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文本不存在,系秦某伪造,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
D.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电脑,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电脑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
答案:C
解析:反诉的条件,调解结束后的后果,反诉的概念与特征。本题考查反诉的构成。 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A选项中黄某向法院提出王某虚构事实,属于诉讼中的反驳,不构成反诉,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中赵某提出买卖合同文本不存在,属于诉讼中的反驳,不构成反诉,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被告的行为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D选项错误,不当选。
25.马某以周某拖欠买卖合同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马某胜诉,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周某提出反诉。关于周某反诉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驳回周某的反诉
B.将周某的反诉与马某的本诉合并审理 C.受理周某的反诉
D.就周某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反诉的条件。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反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所以,尽管本案适用一审程序再审,但是依然不能受理周某的反诉而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
28.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李女士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康美减肥治疗中心签订了康美减肥治疗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约定李女士在减肥中心减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但签订该格式合同时,康美减肥治疗中心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李女士注意。李女士在减肥治疗过程中发现不仅没有成功减肥,而且身体多处受到严重损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欲以康美减肥治疗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B.因为北京市朝阳区为原告住所地,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C.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为被告住所地,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D.李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答案:B
解析: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的认定,协议管辖的条件。本题考查协议管辖制度。 A、C、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A、C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29.张三李四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李四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基于管辖恒定的原则,仍然应当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移送至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由于答辩期间已经届满,仍然应当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D.应当由渝中区人民法院和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B
解析:管辖恒定,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本题考查移送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B选项正确,当选。 32.中国长城公司与在中国未设立住所的日本东菱公司因家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中国长城公司欲起诉要求日本东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中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A.长城公司住所地法院 B.合同履行地法院
C.日本东菱公司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 D.家具所在地法院 答案:A
解析:合同纠纷中的几种特殊案件。本题考查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长城公司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日本东菱公司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和家具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当选,BCD选项不当选。
34.张乐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位于甲市A区,请甲市B区的万联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万联装修公司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张乐在与万联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甲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而A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拒绝接受B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甲市A区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错误的 答案:D
解析: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移送管辖的含义。本题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因此,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甲市A区(合同履行地)或者甲市B区(被告住所地)管辖,B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38.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张某向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王某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将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基于张某选择决定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 B.东城区法院并不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诉讼继续 C.东城区法院因此丧失诉讼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海淀区法院 D.东城区法院因此丧失诉讼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西城区法院 答案:B
解析:管辖恒定。本题考查管辖权恒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管辖权不会因为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而发生变化,因此东城区法院并不会丧失管辖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39.李磊与韩梅在甲市A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甲市B区,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李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李磊的住所地由甲市C区搬至了韩梅的住所地甲市D区。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甲市A人民法院管辖 B.应当由甲市B人民法院管辖 C.应当由甲市C人民法院管辖 D.应当由甲市D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协议管辖的条件。本题考查管辖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