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00xuexi.com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定义与界定
经济法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调整对象与范围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经济 法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的概 念 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与特 征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商、商事和商法
物质关系和意志关系 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经济法的特征 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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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1)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界定
①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一个法部门。
②将“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知识的研究对象和认识客体,不作为判定经济法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和依据。
③将经济法界定为“法(部门)”而非“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纵横统一说”,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公共)意志的统一,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纵横统一。“纵横统一说”既表达了我国改革、转轨的由头和走向,也反映着现代有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的客观现实。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弹性条款为连接点而加以衔接。但是民事行为或民事关系违反这些条款的,民商法并不能对其作具体调整,至多宣告其无效或予撤销了事。对于其中涉及竞争秩序的,由经济法从维护宏观和微观的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作进一步调整。这就是所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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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济法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性”法律调整。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不限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公共经济管理也要遵循、利用而不能扭曲或违背市场机制,这是蕴涵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深层次的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的应有之意。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国家通过交易和投资等“商事”活动来调节经济,在法律上形成一方为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或者双方就其缔约均对政府负责,直接体现政府意志,并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和政府一方主导合同履行的公私交融性质的合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②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二、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1.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1)经济立法 ①广义的经济立法
a.作为名词,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此时它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
b.作为动词,它的含义是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外延上与经济的法律调整相同。 ②狭义的经济立法
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动词),以及其存在和表现形式(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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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2)经济法规
对经济法规的理解受到“法规”的影响。
①狭义的“法规”,仅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②广义的“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1)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2)经济法学在表述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时,通常用经济关系的概念,而不称财产关系,这是因为它在发生学上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语境。
民法为了表彰自身特性,也将其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抽象为“民事关系”。 (3)经济法也采取民事法律调整手段调整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设置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并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诉讼程序保障其实体关系的实现。
3.商、商事和商法 (1)商
①狭义的“商”是指交易或买卖。 ②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商”的概念泛化:
a.包括经济在内的诸种社会活动,都像交易、买卖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在营利的基础上开展;
b.政府等公共团体虽未必以营(盈)利为目的,但也和一般市场主体一样,从事交易、企业等貌似“商”的行为。
(2)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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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商”的活动或关于“商”的事情,即为“商事”。 (3)商法
地理大发现前后的中世纪商人自奉罗马法为圭臬来协调其活动,处理“商”事纠纷,从而形成“商人法”,至16世纪法国创设商事法庭,商人法始上升为“商法”。
(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民法自身不断高涨的私法化运动,使得它与经济法的争论变得隐蔽化和非公开化,而将“商法”和经济法的争论及及其交叉结合部凸显出来。
4.物质关系和意志关系
法和经济法既可以调整物质关系,也可以调整上层建筑关系或思想意志关系,物质关系则也可以体现其主体包括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1)社会关系的物质性或物质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
①特定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不以统治者和个别社会成员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力和社会成员意志交互作用之合力。
②具体经济关系和其他具体物质关系放在生产关系的背景中,受到客观规律的作用,其形式和内容及发展变化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之客观的一面。
(2)上层建筑关系之思想“意志”,是指它对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直接受制于物质的、经济的客观规律。
(3)物质社会关系的物质性,是与社会经济即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联系在一起的,而与具体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性质或类型无关。
三、经济法的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1)对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需要明确及强调其具体的身份、角色,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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