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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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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孔安装前应与铁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并签订利用列车间隔时间的安装计划、有关安全防护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的预案处理措施。

3.3.16 悬索、斜拉桥的索塔,其高度在20m以上或高度虽不足20m,当地处郊区或地形平坦地区,索塔需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3.4 隧道工程

3.4.1一般规定

3.4.1.01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洞内的风、水、电、路事先作出统一安排,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3.4.1.02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作业班组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和安全等情况记入交接班的记录簿内,隧道施工负责人交接班时,应在施工现场,并认真检查交接班的情况。

3.4.1.03遇有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妥施工。对设计文件明确指出的不良地质地段,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或采用地质雷达,探明情况,事先采取防范措施。

3.4.1.04隧道开工前应督促和审查承包人在总体施工规划下,制定的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隧道施工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3.4.2开挖、凿孔及爆破

3.4.2.01爆破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3.4.2.02爆破作业所用的火工器材的管理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炸药雷管随用、随领,未用完的器材及时交回。严禁火工用品滞留作业人员手中。

3.4.2.03隧道开挖人员到达工作面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邦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块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3.4.2.04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保持必要的安全作业间距。

3.4.2.0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支架必须安置稳妥;电钻钻眼时,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在工作面内不得进行拆卸、修理钻机作业,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当使用钻孔台车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腿防止移动。

3.4.2.06爆破器材加工工房应设置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口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4.2.07爆破作业的钻孔与装药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工作时穿戴化纤衣物。

3.4.2.0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进行施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施爆现场,其安全距离为:(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2)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或横洞间不少于50m;(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3~5m)爆破时,不少于500m。

3.4.2.09施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施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且不少于1.2m。一个爆工一次点燃的导火索不宜超过5根,当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设置计时导火索,并先行点燃,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工必须撤离施爆现场。

3.4.2.10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明火照明。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起爆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1.0m。

3.4.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检查人员方可进入施爆后的现场,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确认无误后,其余工作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3.4.2.12岩石隧道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为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施爆前,另一端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点;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与机具撤离至安全地点。

3.4.3洞内运输

3.4.3.01进洞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4.3.02所有运载车辆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输大体积、超长机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3.4.3.03人工装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接渣时接渣漏斗下不得有人通过;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满足机械的正常运转,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不得有人入内或通过,装渣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3.4.3.04洞内运输的道路其平曲线、错车或与坑壁、支撑边缘净距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无轨运输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非作业地段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作业地段10km/h(有牵引车或会车时5km/h)。洞内会车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使用近光灯;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3.4.3.05爆破器材运输,在隧道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在隧道内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木质容器内分别运送;(2)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输,并应直接运送现场,一次运送不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3)汽车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由两辆车运送,汽车排气口应加防火罩,运行中红灯显示,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或二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4)有轨机动车运送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坐,其余人员严禁搭乘,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箱内。

3.4.4支护

3.4.4.01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规定不需支护者外,均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地支护。

3.4.4.02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位定期进行观测与检查,地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观察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性衬砌;当发现支护变形、损坏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处理。

3.4.4.0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性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工程完成方可拆除。

3.4.4.04支护宜采用钢支撑;安装时宜采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装》有关的安全规定;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喷射人员应配戴防护用品,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当发现喷锚地段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内增设加强锚杆,其长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值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处理。 3.4.5衬砌

3.4.5.01随着隧道的开挖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喷射压浆,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 

铁路桥孔安装前应与铁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并签订利用列车间隔时间的安装计划、有关安全防护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的预案处理措施。3.3.16悬索、斜拉桥的索塔,其高度在20m以上或高度虽不足20m,当地处郊区或地形平坦地区,索塔需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3.4隧道工程3.4.1一般规定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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