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政治思想的特点
何谓\法家\?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刑\不分,孔子\德主刑辅\,荀子的\治之经,礼与刑\,以及当时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等等,都是\法\与\刑\不分,而在\法家\理论中,\法\的真正含意是\刑\,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家\与其叫\法家\,不如叫\刑家\。特别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的\以法治国\的思想,并不是现代意义上\法制\理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家\与其说是\以法治国\,不如说是\以刑治国\,这种\以刑治国\的理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和独裁理论。他是为封建专制帝王服务的,但是对于中国广大民众来说是则是一种残暴的统治理论。
法家的派别,其形成不同于儒、墨,有些近似于道家。它不是由一个宗师培养出来的统一学派,然后又分化成若干分支流派。而法家的师承关系并不那么直接、明显,如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但不是受业于法家,而是荀子的弟子。虽然如此,法家,还是战国时期、最有影响、成就最大的一个学派。从时间上看,它贯通整个战国年代,从空间上看,它活跃在七雄并立的各国舞台上。
战国时期的法家,依其生活的年代,可以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以惺、商鞅、慎到、申不害为代表,后期法家以非为代表。据载,俚在国变法,着有《法经》,后商鞅携此书去国,作为改革的重要依据。此书已佚,在前期法家中,商鞅重于刑治,申不害重于术治,慎到重于势治。这也是法家中影响重大的几派学说。非是法家中的集大成者,在继承前期法家思想阶前提下,创立了刑术势兼用的政治理论。 法家学说的一般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强调以刑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犯法,令行禁止,信赏必罚,达到\严而少恩\的地步。法家强调\刑治\与儒家强调\仁政\是不同的,儒家的\仁政\是用来对统治者进行约束的,而法家所谓\法治\则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两者的目的不同的。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先备学派对君主的态度,儒、墨、法有共同点,都强调尊君,都维护专制制度。但又有不同,儒家的尊君是有条件的,即\从道不从君\,君与道比较,道高于君,也就是政治理想和原则比君更重要,行道是尊君的前提。因而,孔子主:\道不同,不相为谋\,\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出仕当官是为了行道,而不只是为了荣华富贵。\邦无道,富且贵,耻也。\墨子主\尚同\,天下臣民一同于君主,是君之所是,非君之所非,君主的好恶就是是非的 己标准。但他在\天志\中,还主天子与各级官吏应是民选的,会参考\民意\;又提出\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兄弟孝慈,\强调的是君民上下的各自人格和相互关系。道家不否定君主,但不主专制,特别是庄子倡绝对自由,敌视君主与专制。先诸子,影响重大的学派,唯有法家把君主说成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而臣民都应当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或材料。国君说一不二,他的谱就是法。\一断于法\,唯君例外。他们还主采取一切办法加强国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刑治民。法家把性恶论推向极端,荀子认为人性恶,需要教化,可以转变。法家则认为人人是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包括父母子女,只能晓以利害,为我所用。慎到就说,木匠打棺材,愿意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商鞅说:\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从生到死都是围绕名利转动。非的类似说话更多。这是法家的共识,因而,他们的共同主是,对民众的行动只能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使之不敢妄动: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在精神上,只要进行\以吏为师\、\以刑为教\的教育即可,其它一切文化、道德都可以不要。在法家的心目中,君主对民的要求,只是平时用其力,战时用其死,如此而已。对臣下,君臣间是\一日而百战\,是不得已不用的劲敌,要警惕百倍,随时有可能篡权,随
时有可能杀头。人际间唯有利害,相互间有如豺狼。因而,他们认为仁义慈惠是亡国之途,唯有靠峻法威胁才能富国强兵。 二、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 (一)慎到的势治理论 1、关于\势\的决定作用
慎到的政治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他较全面地看到了刑、术、势在治国中的作用,因而他的论述中全面涉及到法家学说的这三个基本畴,不过在这三者之中,他更为突出了\势\,更强调势的作用。二是为了得到\势\,他在倡尊君的同时,看到了法的制约作用和民的作用,这是后期法家所无的。
慎到认为,在刑、术、势诸因素中,势至为重要。所谓\势\,就是地位、权势,因而有了势,就能指挥一切,失去势,则只能听命于人。对此,他说:\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譬如,当尧是老百姓的时候,对其左邻右舍也难于调动,而称帝以后,就能在全国今行禁止。\由此现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下引只注篇名)有了权势,缺德少才的人就能支配贤德智能之士,可见权势决定一切。因此,他认为君主所以成为君主,主要是因为他掌握了权势,而不是由于他道德才能多么超众。正为此,\势\对国君是至为重要的。 基于对于权势重要性的认识,慎到创造出独特的权力制衡理论。即在一元统治下的权力制衡。慎到认为,君主为保持其政治地位,必须实行独裁统治,国家不能存在二元或多元的统治中心,\两则争,杂则相伤。\(《德立》)关于这一点,慎到说,国家可以多贤,但不可以多君,国家可以无贤,但不可以无君,也就是说,君主的一元化独裁统治是绝对必要的。因此,慎到的制衡,不是指君臣之间的关系,而是指在君主握有绝对权力条件下,重臣之间的分工与制约。他说:\臣有两位者国必乱,臣两位而国不乱者,君在也。\(《德立》)就是说有两个重臣同时握有权力,出现并行权力,必然要相互争夺,比高下,形成动乱,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在国君的牢固控制下重臣之间各有所能,又能权力制衡。 2、关于势治的要领
君主如何控制手中的政治权力,以实现其独裁统治,慎到提出了以下几点要领:
第一,君主以得民要挟臣下。君主要能有效地进行独裁统治,巩固权势,就需要有力量制服群臣,如何制服,慎到提出,最重要的是设法使自己在民众中树立成信,通过得民,来挟制臣下。 第二,不尊贤。春秋战国时期,尚贤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其中,儒墨两家持之犹力。慎到则一反儒墨的观点,认为实现君主的绝对统治,必须以否定尊贤为原则。他说:\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佚文》) 第三,\君无事,臣有事\的统治术。慎到认为,君主治理国家,应该尽量地发挥臣下的作用,让臣下尽职尽责,把事情作好,君主坐收其利,做到\君逸乐而臣任劳\。 (二)申不害的术治理论
申不害,京(今蒙阳县东南)人,生卒年已不可详考。曾为国大臣,后来被国所灭,申不害归于,昭侯时任他为相。申不害是战国法家的一个重要流派,在政治上,申不害侧重于术,同时也较为重视刑和势的作用。关于申不害的著作,《汉书艺文志》裁有《申子》六篇,今仅存一篇,保存在《群书治要》中,名为《大体》。 1、关于术
关于术,顾名思义,即指权术。术与刑不同,用法的对象是民众,所以法要公之于众,使人人皆知,而用术的对象是群臣,只能由君主藏于胸中,一人操纵。 为什么君主要用术来驾驭臣下?申不害完全是为君主的利益考虑的,他认为,对君主的致命威胁主要是来自群臣。他说,国君所以要修筑牢固而高大的城墙和严实的门闾,就是为了防
止盗贱敌寇的强盗入侵,然而,\今夫弑君而取国政,非必愈城郭之险而犯门间之闭也。\(《大体》)即那些杀掉国君、夺取政权的,不一定是那些越城人户的贼寇。往往是君主左右的近臣。因此,君主首先应该防犯的是大臣,这些人最有篡国弑君的可能。所以,申不害提醒君主们,对于臣下要有清醒的认识,任何大臣都是靠不住的,君主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必须使臣下慑服,其关键在于运用术来驾驭臣下。 2、用术的要领
申不害有关实行术治的论述较多,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明君使臣并进辐凑\。(《大体》)即在君臣关系上,有如车轮,国君比作车毅,臣下好象辐条,君臣之间洽如辐条集中于轮毅,臣下每人都直接向君主负责,集大权于国君一人。这样,就可以防止重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大体》)从而,做到\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主处其大,臣处其细。\(《大体》)以达到集国家最高权力子国君一人之手。这就是申不害主君主用术的目的。
第二,\正名责实\。即根据每个臣下担任的职位,首先要正名,然后要根据臣的名分去督察他的职守,责令他们完成本职工作,要求每个官吏做到名实相符,忠于君主,检其得失,论其赏罚。这也叫\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大体》)。 正名责实的目的是控制臣下的行为,使臣下严格洛守自己盼职分,即\治不逾官\,而群臣的职分又都是君主规定的,治不逾宫就是要求臣下不得违背君主的旨意,逾职行事或擅自妄为。
第三,\示天下以无为\。无为,本来是道家政治思想的基本畴,但在申不害的思想体系中,无为与道家的含义己有重大差别。申不害所说的无为,其主要点就是君主把自己的想法或意见隐藏起来,\去听\,\去视\,\去智\。喜怒不形于色,使臣下感到君主神秘莫测,既无法去迎会君主所好以成己之私,又不敢违背君主的意志而擅自妄为。这即为\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 \就是君主不暴露自己,臣下则迷惑不测,忐忑不安;反之,君主乐于显示自己,共结果则是不论说的、做的对与不对,都给臣下提供可乘之机,有空子可钻。所以,慎到认为聪明的君主,应该是不露声色,统观全局,洞悉一切。简言之,这叫\藏于无事\。
三、商鞅的政治理想
商鞅本着\良乌择木而栖\的原则,向孝公进行试探。前三次会见,首次商鞅谈以\帝道\,孝公直打磕睡,\弗听\。第二次语及\王道\孝公比前次更不爱听。第三次说之以\霸道\,\孝公善之\。到第四次会见,商鞅阐述了他的政治主,\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非常高兴,与商鞅\语数日不厌\,深得孝公赏识。于是任以左庶长(国官爵分为二十级,左庶长为第十级),主持变法。从公元前三五九年始到前三五0年的十年间,在商鞅主持下,两次进行变法,被晋升为大良造(官爵第十六级),后又封于商(今商县),称为商君。 商鞅变法的基本容也正为当时统治者服务。关于商鞅政治思想的著作,《汉书·艺文志》着录《商君书》二十九篇,今存《商君书》二十四篇,为商鞅及其后学所着,其成书年代不出战国。在战国法家的诸流派中,商鞅以重视刑的作用而独成一家。与慎到、申不害比较起来,商鞅虽然也谈到\术\与\势\但其刑治理论更为细密。
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就是说,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因而,他认为,治国而抛弃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饿,而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而不要衣服;希望向东而两走,愈走愈远。就是说,治国不可一日无法令,法令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前提和根本。商鞅的\法令\也就是统治民众的\刑法\。
\刑法\对治国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法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刑法\能够\定分\。\分\指的是人们之间的财产分界或所有权。商鞅说,一个兔子在野地跑,会有一百个人追逐,并非由于兔子可以分为一百份,乃是由于兔子归属的名分未定;
在市场上出卖的兔子到处可见,而盗贼不敢夺取,这是由于兔子的归属名分已定。以小喻大,一兔如此,就国事看,名分未定,则会\令好恶大起,人主夺(失去)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其结论是\故大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定分》)这就是说,确定名分,明确财产所有权,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甚事会招至失权亡国丢掉社稷的后果。因而,要防止社会动乱,达到君安国治的根本办法是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分界,即定分。然而,定分又必须通过法令来实现,法令不明,名分则不定。因此,商鞅主\立法明分\,象古代帝王制造了秤和尺一样,计量明确,大家公认,共同遵守,他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因此,要\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努诛之\(《修权》),就是合于法定\\\\\\'程序的给予赏赐,损害公益秩序的者予以惩罚,而前提是有法,有\国之权衡\。
二是\法令\能够\胜民\。商做说的\胜民\就是要制服民众。他很明确地指出,法律的对象就是人民,法律如果就能起到约束人民行为的作用,国家则必然强盛。他说:\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说民》)要使法能够胜民,其前提是把国家所有的臣民都视为好民,而且要依靠好民。他说:\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好民治,必治至强。(《说民》)就是说,国家要得到治理和强大,要依靠的是奸民,而非\良民\,这是由于在商鞅看来,所谓\良民\是讲道义的,顾及个人情义,不肯揭发他人罪恶以自利,个人讲良心但对国家不利。\奸民\则与此相反,为私利不顾一切,以告好、陷害他人个人获利为荣,个人无良心可言但对国家有利,这样,全国人民就会相互监视,彼此告发。法就可以胜民。很明显,在商鞅认为,法律的对象的人民,最主要的功能,是由统治者用来作工具,制服民众,镇压人民。真正做到了这一步,就会国富兵强,所向无故。
基于上述认识,商鞅对于实行\法令\提出了如下一些原则: 第一,全国上下都要依法行事,作到令行禁止。对于君主他说:\明君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明君严格遵守法度,不合法度的言、行、事,就不听从,不推崇,不去办。其次是臣属,臣下则\不可须臾忘于法\,\使吏非法无以守\。(《慎法》)即各级官吏等执法人员,时刻不能忘记法,除了法度以外,没有任何可遵循的东西。至于被法所治的民,更是要遵法畏刑,唯法是依,因而,商鞅说:\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即有法度的国家,政事不听从国君,人反不服从官吏,一切依法行事。当然,这种法度也是法制化了的统治者的意志,然而条今化了法律,终究要比随心所欲,信门开河的指示规化、制度化,较大程度地限制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第二,要刑无等级。商鞅认为,\法令\的基本精神是\公\,不以私害法是国家得治的根本保证。这里所谓的\公\,实际上指的是国家的根本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相对说\私\也就是一己一家一族的局部的、暂时的要求或利益。所以,历来的统治者思想家也讲\公\与\私\,提倡以公去私或不以私害公。商鞅认为,由于\公\的利益和法律\公\的性质,决定了所有臣民必须共同遵守。所以他主圣人治国,要\一赏\、\一刑\、\一教\,即统一的赏赐、刑罚和教育。
关于\刑\,他的解释:\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玉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赏刑》)所谓\刑无等级\,就是不以人的社会地位、政治等级为转移,一切依法定刑,爵禄不能抵罪,功不得抵过,善不可顶恶,\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赏刑》)不仅如此,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下以及血缘关系的远近,都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按罪轻重,当罚则罚,该杀则杀。至于国家执法官吏如有行为,则要严加处罚,\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第三,要明法以利民。明法,即要公布\法令\,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让人人知晓,以
培养吏民的法制观念,做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官也。\(《定分》)从而,使境臣民都成为知法守法者。
欲使臣民都能够知法守法,必备的条件有二:一是\法令\条文本身明确易知,\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定分》)即法律条文必定是明白易知,确定名分,愚人或智者都能懂得。二是培养一批熟知\法令\的官吏宣传法律。\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定分》)官吏的首要条件是熟悉法律条文,能够作民众学习法律的老师。同时,向民众宣传法\律又是官吏的义务,做不到这一点便是失职,有的还要问罪。
为什么要明法?商鞅认为,\法令\不同于势,势应为国君所独具,而法则应为君臣所共操,公布法律,主要是为了便利民众,使民众能够\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天下万民既然知道了法律的基本容,也就自然懂得了如何不犯法,免于刑戮,这样民众便在知法守法之中获得了利益。关于这一点,商殃说,历史上那些圣王治理天下,民没有受刑的人,并不是他们不使用刑罚,而是在于\法令\明白易知,人民自然得福。
第四,要轻罪重罚。商轶认为,为了实现刑治,就必须使民众对于\法令\有所畏惧,其办法就是轻罪重罚,严刑苛法,商鞅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藉刑以去刑。\(《开塞》)他说:\禁好止过,莫若重刑。\(《赏刑》)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了历史上一个故事。春秋时五霸之一晋文公想要修明刑罚,使百姓不犯法,以体现对百姓的爱护,于是召集诸侯大大众\\\\\\'自员于宫,他的一位宠臣叫颠颔的迟到了,众目膀膀,司法的官吏问晋文公应怎样治颠领的罪?文公坚定他说,杀掉他!行刑的人员按指示,腰斩了颠颌,并以之示众。于是,晋国的人都心惊胆战,大家议论,象颠颔那样得宠,还被腰斩示众,轻罪重罚,何况我们!这以后不久,晋文公先后发兵攻打了、、卫、楚等国,连战皆胜。他的命令,号令三军停止前进,则\止之如斩足\,号令前进,则\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赏刑》)就此他得出结论说,古代圣王设的刑法,无论是杀头,斩足,还是黥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好止过也,故禁好止过\,莫若重刑。\(《赏刑》)相反地,他认为,重罪轻刑,人们不畏刑,则是鼓励犯罪。所以,国家有了\法令\但犯罪的人屡见不鲜,这是由于刑罚太轻的缘故,轻刑等于无刑。 根据,\以刑去刑\的逻辑,商鞅主,\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画策》)显然商鞅也认为战争、杀人、刑戮都不是什么好事,怄只要能用战争去消灭战争,用杀人的办法止住杀人,用重刑得以免刑,战、杀、重刑,都是可用的。这种主,从逻辑上看似乎有道理,有点辩证法的意味,但是,在那种封建的专制主义制度下,这种逻辑一旦化为现实,被运用于社会政治实践,必然要出现酷刑虐杀、残害无辜和民无宁日的悲惨局面。事实上,历史上的任何时代,人的犯罪,其原因都是多方面的,特别是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战国时代,刑轻绝不是人民犯法的主要原因,同样,重刑也制止不了人们犯法。
在主轻罪重罚的同时,商鞅还主\刑于将过\。即在人们出现犯罪苗头时就要用刑罚去制止它。他认为,刑罚加在民众已经犯罪之后,好邪就不会断绝,只有。: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开塞》)如果说,能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初露苗头就能制止,从施法上看当然是好事,然而,\将过\毕竟不是事实,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里大有文章,处理不当,必然形成刑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更多的无辜受害。
商鞅的刑治理论,在先法家中很具是典型的专制思想,虽然他主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但他的刑治思想并不是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臣民在法律面前才是平等的。在理论上,在专制体制下\法令\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他体现专制君主的意志,专制君主绝对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因而,在商鞅的刑无等级的背后,又掩盖着极大的不平等。实行商鞅刑治的结果,只能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空前残暴;其次,在以刑治国上,商鞅片面强调的是法胜民则国治的这种反人民的一面,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中,\法令\只能用于约束人民的行为,人民对法只有服从、守法的义务,但\法令\却不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个人尊严。商鞅刑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