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三)
第三章
1.关于竞业禁止的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股份有限公司
2.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3.清算组要求时
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3.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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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三)第三章1.关于竞业禁止的总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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