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及吊索具管理规定 编 写 健康安全环保部 1
目的
审 核 部门经理 批 准 主管副总经理 GEO-QHSE/W 00XX 第4版第0次修改 2015年X月XX日生效 为规范吊索及吊索具的检验、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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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吊索及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物探事业部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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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海洋石油钢丝绳检验及检查要求》Q/HS 4004—2002 《吊索具安全使用、检查及报废要求》Q/HS 4020—2010
《吊索及吊索具的安全检查细则》海安办(海油分部天津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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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应对风险
通过规范吊索及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防止作业时发生吊索具断裂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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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吊索: 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 吊索具: 完整配备端部配件的吊索。
本文件吊索及吊索具泛指钢丝绳索、吊带、起重链条、吊网、环眼吊钩、吊索主环、连接环、卸扣、导链(葫芦)、滑轮、滑轨、吊链、吊耳、活动旋转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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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健康安全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业单元、制造维修中心负责吊索及吊索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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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基本要求
1) 吊索及吊索具应定期接受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机构的资质应
是属地作业者认可的。未经检验或已经超出检验期限的吊索及吊索具严禁使用。
2) 使用前应进行常规检查,若发现损伤超过报废标准不应使用。 3) 任何吊索及吊索具严禁超载荷使用。
4) 起重作业用吊索及吊索具最小安全系数为 6,且应满足其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的要求。
5) 被吊索及吊索具出厂时应检查焊缝质量、连接部位牢固,结构安全系数不
低于 3,吊耳、 吊点结构设计和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5,出厂前应做载荷试验。
7.2
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书:
1) 经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2) 出厂合格证; 3) 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4) 产品使用说明证书。
7.3
限制使用条件遇有下列情况时,吊索及吊索具不应使用: 1) 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已报废的; 2) 无标识的;
3)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7.4
制造的条件除非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允许自行加工制造吊索及吊索具: 1)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2)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过负荷试验
的;
3) 按作业者或承包者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的; 4) 作业者或承包者认为有必要时,制造后的样品经过负荷试验的。
7.5
检验
1) 检验单位应有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资质。
2) 正常检验周期为六个月。当有安全作业需要时,检验周期可以缩短。
3) 使用者自检和日常目测检查中如出现损坏、可疑状况时应申请进行临时检
验。
4) 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断丝、松股、腐蚀、磨损等情况接近报废标准的应采
取静载荷试验。
5) 进行吊重试验时吊耳、吊点和重要结构的无损探伤报告经检验机构审查确
认。
6) 日常检查或定期检验发现影响安全作业的缺陷,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应临
时进行吊重试验。
7) 吊重试验报告应记录试验时间、地点、承接试验单位、参加试验人员;试
验持续时间、试验负荷或器具、主要结构最大变形量、试验后无损探伤结果等重要信息。
8) 通过检验机构检验的吊索具器件的明显处应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载荷、生产
厂家、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和规格等内容的标记。
9) 通过定期检验后的系物和被系物除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外应做如下标
记:
7.6
检验色标;
1) 检验标牌:检测检验机构标记、下次检验日期、规格、安全载荷(SWL)、
编号。 2) 检验色标
3) 检验色标是吊索具通过检验机构检验的主要标示志之一,吊索具的本体颜
色应明显区分于检验色标。检验色标分为:深红(deep red); 浅黄(light yellow);中蓝(medium blue);中绿(medium green);白(white)五种颜色:
4) 红色为不合格并禁止使用的色标;黄、蓝、绿、白为检验合格色标; 5) 单数年上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黄色; 6) 单数年下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蓝色; 7) 双数年上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绿色;
8) 双数年下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白色。
9) 检验色刷涂在钢丝绳索具的铝合金压头上;系物器件非磨损部位;吊带不
允许涂漆应将色标缝制在端部;
10) 被系物定期检验色刷涂在本体上部或上横梁易见部位。刷涂部位的底色
应为灰色。
7.7
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
1) 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应小于120°,以 60°为佳; 2) 钢丝绳与金属附件联接,其额定载荷应一致; 3) 钢丝绳起吊索应平稳;
4) 不应拖拽或从高处向下摔扔钢丝绳; 5) 使用环境温度应在-40℃~100℃范围内;
6) 半年未使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储存2年以上的钢丝绳使用前
应抽样进行拉力试验;
7) 对有可能造成腐蚀成套钢丝绳索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冲洗干净,涂上适量
油脂;
8) 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雨、防潮的仓库内并垫上枕木;
9) 必须室外存放时,需涂好保护油脂,垫上枕木,并采取防雨、防潮的措施; 10) 使用过的钢丝绳存放时,需将附着的泥沙清理干净并涂上新油。
7.8
吊带的使用与维护
1) 吊带使用的温度应在-20℃~100℃之间;
2) 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环境、工况合理选择不同的吊带;
3) 在使用前要检查吊带有无损伤,末端是否可靠,有无变形、裂纹等缺陷; 4) 确认吊带能承载的重量及长度;
5) 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得超过吊索安全工作载荷的80%; 6) 如需几只吊带同时使用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 7) 在吊装前应注意重心稳定,以免偏载;
8) 除勾套索具外,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不得超过90°;
9) 被吊物品倾斜不得超过5°,各肢间夹角不应小于30°; 10) 软环眼的内角不得大于30°;
11) 绳索直径小于16mm的不能用作纤维吊索,其适用范围直径在16~48mm的
三股绳;
12) 不准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索长度;
13) 不得使吊带处于打结、扭搅状态,不得用于托拽场合;
14) 吊索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坏; 15) 采用钩套式或挎篮式受载起吊时,不得使被吊货物旋转、晃动; 16) 吊带在弄脏或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应立即用凉水冲干净; 17) 被水湿的吊索处在低于 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
7.9
吊链的使用与维护
1) 链条处于扭曲、打结、缠绕状态时不应使用; 2) 链条与货物棱角接触时,应铺上衬垫物; 3) 起吊货物时应缓慢,落下时应平稳;
4) 不应自行将有缺陷的链条、吊钩、吊环进行焊接和加厚,送交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焊接和加厚,并在热处理后重新使用。
7.10
吊耳等被系物的使用与维护
1) 无检验编号、安全色及检验报告的严禁使用;
2) 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若发现吊耳等被系物部位有损伤、异常变形的严
禁吊运;
7.11
存放
1) 吊索具应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存放点应有吊索具标签(标牌),标明钢
丝绳的规格、型号和额定起重量、安全系数、破断拉力等,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2) 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3) 重物不得压在吊索具上。
4) 不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索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