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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项目物资总需用量计划为依据,适时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附表2)。该计划要明确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规范要求)、数量、交货时间等。
第十二条 属于项目物资总需用量计划范围内的物资采购计划,在统购范围内的材料按工程管理部的批复意见进行采购,并核减物资总需用量计划的数量。
第十三条 编制物资计划的原则
(一)必须依据施工生产、机械维修等任务和进度的要求,认真严肃编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计划的先进性、科学性、严肃性,依据充分,做到经济合理,既要保证施工生产建设的需要、又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降低采购成本。
(三)坚持勤俭节约和先利库、后订货、采购的原则,充分挖掘和利用内部物资潜力,发挥修旧利废、改制代用的作用。
(四)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物资计划严格审查、核实。 第十四条 物资计划的档案管理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物资计划的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建档,经常检查,落实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与实际供应、计划与仓储之间的关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应以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购买主材(各种钢材、周转材、水泥、地材、
沥青等)及大宗材料等都必须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对大宗材料应进行招标采购,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广泛收集供方(物资供货单位)资料,内容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及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包括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环境保证能力、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能力、价格水平以及该产品在同行业中使用情况的反馈等资料,并对其进行评价和上报工程管理部,以便建立和完善合格供应商信息库,供物资采购时选择。必要时,物资部门应派人对供方进行现场考察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物资验收人员,应及时将供方的供货情况、产品质量等情况反馈给物资采购部门,以便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按期交货或出现其它违约问题的供应商,物资采购部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供应商提出,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须选择三个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向其正式询价,然后对报价从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水平、交货期及其它服务条件加以综合比较,填写《物资采购报价综合评价表》(见附表3),从中选择条件优良的供应商。
物资采购应遵循“同等产品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信誉”的原则。
物资采购部门将报价综合评价表和报价原始资料呈报本单位材料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材料应在采购前要求供方提供产品样品,交由工程合同规定的试验室检验,经检验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均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工程、财务、纪检监察、成本控制、物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物资采购领导(监督)小组,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对供方的评价、管理以及物资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物资到场验收、物资采购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物资采购过程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应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合同必须注明所供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证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装箱单、发运单等)、运输方式、运费负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样本附后)。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物资购销合同必须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才能按批复意见对外签约。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的物资应及时验收,未经验收的物资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和数量问题,应收集好证据,及时通知供方退货、换货和补足数量,必要时提出索赔。
第二十五条 对“甲供(合同中规定由业主供应)”或“甲指(合同中未规定由业主供应但业主指定供应商供应)”材料,项目经理部必须通过其上一级单位报工程管理部批准,方可执行采购(附表4、附表5)。
第五章 物资仓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仓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及发放。
第二十七条 仓库、料场的选点、建库应根据工程大小、用料多少、时间长短来确定。要能保证物资的合理储备,布局设置合理安全,交通便
利,减少倒运次数,计量、消防器具齐备。
第二十八条 物资验收
(一)物资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认真,为保证物资的数量准确、规格正确、质量合乎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
(二)做好物资验收准备工作,在验收前收集验收凭证及有关资料,准备好需用的检验器具并事先作好校验,准备好装卸物资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劳动力。
(三)认真核对订货合同或协议书;供货单位提供的发货单、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装箱单、发货明细表、发票;运输部门提供的货物到货通知书、运料单、货运单(货票)及相关纪录等凭证。
(四)对实物进行数量和质量检验。
1、计重物资一律按净重计算,检斤率要求达到100%,对按件标准重量的物资,可抽查验收,抽查面为5-10%,但必要时也需全部检斤计量验收。
2、理论换算计重的钢材检尺率定为:定尺交货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交货的检尺率规定为100%。
3、计件物资的验收,要求做到全部清点件数,做到交接双方人员在场当面点清、签认。
4、在数量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物料检斤(尺)凭证,作为原始记录存查。若出现数量短缺物资,应认真填写记录,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办理索赔手续。
5、需要直接运送施工现场(含作业层)的材料,要在计量和验收合格并经过用料单位核准签字后方有效。
6、对物资外观的质量验收,可采取抽验的方法进行,并作好抽验检
查记录。
7、对需要进行理化性能检验的物资质量验收,由技术部门事先或事后进行检验,但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检验完毕,并作好检验记录。
(五)符合入库的物资应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的物资要登账、立卡,做到账、卡、物相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应明确标识。
第二十九条 物资发放
(一)发放物资应根据施工生产部门的物资需用量计划和规定的发料凭证(限额领料单、领料单、调拨单等)办理发料,并及时核减材料账。
(二)无计划或超计划领料须经单位主管物资的负责人批准。 (三)按照先进先出、先零后整、交旧领新的原则发料。
(四)按消耗定额领用的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工程项目之间互相挪用要办理退、领料手续。
(五)发料时必须认真检查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的相符性,复核后办理出库手续。到库物资在未得出检验结论之前,不得办理发料
第三十条 加强物资的收发计量工作,完善计量设备。 第三十一条 物资的保管保养
(一)保管保养工作必须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 (二)库存物资必须有物有账、账物相符、永续盘点、日清月结。 (三)库存物资应进行科学管理,分门别类,按规格大小、顺序排列,五五摆放。露天存放物资应上盖下垫。
(四)有毒、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必须单独设库存放,设置明显标识。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腐、防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