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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鱼执法的法学试探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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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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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

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9月11日,张晖以“仁慈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刻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非害怕人民的舆论。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骇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那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线口碰到一名身材消瘦的年轻人向他招手,“那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无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泊在闸航线188号。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以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如此被概念成了“黑车”,而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以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形属实”,“并非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孙中界不吝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和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发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在庞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弄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能够支付车费。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1]

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咱们能够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进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结果出现以后,从而对违法者实实施政惩罚的一种行政执法

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讲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下面的论述中咱们将会对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进行一一的分析)。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并非是中国的初创,在此之前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域已经把这种手腕普遍的运用在对案件的侦破进程中。可是作为一种有效的办理案件之手腕及其特殊性,国外在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案件的冲破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严格的限定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也是特别谨慎的。国外在运用这种手腕实现对案件的办理主如果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是限于对于特定种类的案件,而并无像咱们如此把这种特定的刑事侦查领域的手腕普遍的运用在行政执法领域。从那个意义上看,毫无疑问,这充分的暴露了政府在行政执法进程中滥用权利,是一种严峻的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腕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泛滥。何况从实定法的角度观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给予交通执法部门的这种执法手腕与执法方式。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国外把这种运用于特定领域的侦查手腕叫做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指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穷尽当前法律所给予的一切手腕仍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或无法实现对犯法嫌疑人的批捕,利用提供犯法机缘条件来搜集证据或通过其他方式来诱捕犯法嫌疑人的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腕。[2]在美国社会,美国于1908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以后,专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适用于反间谍破坏活动。以后适用范围从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背禁酒令、贩毒等犯法逐渐扩大到侦缉要挟、行贿受贿、窃取企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由于这些犯法躲在犯法嫌疑人之间进行,又无特定的被害人,侦破案件极为困难,因此诱惑性手腕被频繁的适用于侦缉进程当中。由于在这种诱惑性侦查手腕不断地有侵犯人权之虞,所以,美国即即是对于这种能够在必然意义上侦破案件的手腕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而且在立法中受到严格之限制。在美国,诱惑侦查为encouragement,而另外一词entrapment意为警察骗局,又称为侦查陷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起诉而诱使没有犯法用意的人实施犯法行为,然后按照该行为追诉其刑事责任。因此,encouragement与entrapment是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的行为,前者在美国被以为是合法行为,而后者被以为是一种违法行为。[3]所以即即是在刑事侦查领域这两种行为也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何况在一般的行政执法领域运用如此特殊的手腕即中国特色的钓鱼执法?其行为的合法性就更让人生疑了。二战后的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的局势,同意美国占据军的建议,开始在缉毒领域中实施诱惑侦查,以后又普遍的扩展至对于侦缉非法的武器交易、卖淫和盗窃邮件类犯法。可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的职权滥用,在司法运作中将诱惑侦查的诱惑对象限制为正在实施犯法或有犯法侵向的人,以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包括个人隐私权与自律权在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4]德国在关于国家机关运用特殊手腕对于案件的侦查方面也有超级严格的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对于特定案件的侦

查条件与程序:①必需有足够的事实按照表明存在重大犯法行为。②只限于在麻醉品、武器非法交易和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领域内;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内;职业性或常业性的、或由其他团伙成员或以其他方式有组织的实施了重大的犯法行为时和按照必然的事实以为存在着累犯危险时。③只能在采取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是十分苦难的情形下,或在案情特别重大应该调派而且采用其他办法将难以凑效的情形下。调派侦查员的程序为:①只有通过检察院同意才能准予调派;②若是是针对特定的被指控人调派,或执行任务时秘密侦查员要进入不能公共出入的住房的,必需通过法官的同意;③检察院或法官批准调派秘密侦查员必需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附有期限,只要调派的前提条件还继续存在,准允延长期限。[5]另外,法国、瑞士、葡萄牙等国家有也类似的超级严格的规定。这些国家对于这一类型的特殊的办理案件手腕大多都严格的限制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主如果针对一些大案要案,在穷尽一般法律给予的手腕仍然无法有效地进行案件的侦破之时不得已而为之。而且第一对于这些案件的冲破主如果针对刑事领域的犯法行为所实施的特殊侦查手腕,利用这些特殊手腕有特定领域之限制,毅然没有在一般的行政执法领域有利用之余地,这是其一。即即是在极少数特殊的案件中利用这种特殊的侦查手腕在其程序与条件方面也是予以严格限制的,这些都体此刻这些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上面。这充分的说明这些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的,这一点在笔者前面所列举的立法中已有明证。之所以在立法中和相应的刑事侦查实践中遵循如此的做法,其个中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国家大多经历了世界大战的洗礼,深刻的理解宪法与法律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因为公权利在行使的进程中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入侵性,权利本身的自我膨胀及其滥用极易对人民的大体权利造成侵害,因此从法理上与立法上予以严格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不然人民的权利有被行政擅权伤害的可能性与概率就大为增加任其泛滥则必然有致使法西斯死灰复燃之虞.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极端的侦查办法,作为一种极容易对于人民权益造成侵害的法律适用手腕因此就不能不给于必要的、严格的限制.

二、钓鱼执法的法学评析

对于这种钓鱼执法现象,咱们不能仅仅就个案问题来分析问题,咱们应该对诸如此类的一切行政执法领域所采用的这种方式、方式给予全面的分析。不然对于这种行为若是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轻描淡写则必不能对于以后是不是仍然出现类似这种事件给予理性的熟悉。因此笔者拟从以下诸方面对此类钓鱼执法现象给与分析。

钩鱼执法的法学试探9页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试探阅读次数:3839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9月11日,张晖以“仁慈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刻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钓鱼案”在各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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