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河治理工程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制度
一、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对未经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3、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无误,无书面或网络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4、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送原设计单位审批认可。
二、设计变更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1、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造价或节省土地。 2、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困难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由于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
更设计方案。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相关措施。
6、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7、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三、设计变更权限
设计变更实行会办制,一般变更由项目办组织会办。重大变更由项目办组织,局领导、项目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会办。
四、设计变更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或网络形式上报变更方案,监理组提出初审意见,根据权限,上报项目负责人或逐级上报,经办人确认同意立项或提出明确修改意见后下发监理组和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方可实施。
2、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设计变更的报审文件,应同时附有技术图纸、有关协议、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及变更总价。变更工程完工后应有监理的签认资料、有关的补充技术文件、计量支付单价以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
等资料。
3、承包人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应在7天内申报变更报审资料,监理组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资料应自收到之日7天内审查办理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初审资料7天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需申报领导审定的及时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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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二O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