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规
定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4
附件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苗木质量和良种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江西省林木种苗发展“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2011—2024年)》、《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保障性苗圃培育。对使用省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近年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
(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期限2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
(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
(六)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苗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
第七条 省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 (四)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省保障性苗圃进行公告。
第九条 省保障性苗圃根据总体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以及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认定期为三年。
第十条 省保障性苗圃由省林业厅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 育苗计划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下年度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确定和下达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并负责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任务落实、质量监管、苗木调剂。
第十二条 实行订单育苗制度。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省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苗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种普通苗木的价格。
第十三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制定育苗计划,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省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的种子(穗条),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良种和优良种源。要优先使用我省国家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如确需使用省外或国外的林木良种,须报请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省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方能出圃。
第十六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适地适树种源、就近育苗的原则,在就近的省级保障性苗圃调剂造林苗木。委托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根据购苗合同组织验收。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种子法》对省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对省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工作等; (七)受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的,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同时,2013年6月5日印发的《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赣林造字[2013]147号)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苗圃基本 情况 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苗圃土地性质:固定土地 亩 苗圃地点 生产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租赁土地 亩,租期还有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