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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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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不起诉 宣告无罪 审判 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退回检察院/不受理 件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如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人死亡的 件 不起诉 有罪,只能终止审理;如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没有犯罪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公安侦查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并非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 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自侦案件:发下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事实的,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销案件的处理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考点三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 考点四 管辖

1.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种案件) 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起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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