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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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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06〕112号

目 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

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 (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 (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目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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