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 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 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
(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规范,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尽寸。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 不得任意剔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暖、卫、燃气等配套设施; 不得使用任何装饰装修材料遮盖燃气管道及气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四条 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有关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委托费用。
第四章 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进行家居装修装饰的业主开工前应与承接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按《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家居装饰装修的业主称为甲方,承接家居装修施工的承包方称为乙方。
第十六条 家居装饰装修的价格,按照“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由承包、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装修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调解,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十八条 《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监制。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家居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施工还是发包给他人进行,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家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因进行家居装饰装修而造成的相邻居民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损害等,应由家居装饰装修的发包人员负责修理和赔偿,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