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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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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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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

(二)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单,报药学

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六)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助完成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

安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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