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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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央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林草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39号)中涉及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内容、《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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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中有关涉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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