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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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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第三年400元。

第二十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退化草原修复任务、草原面积、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15%、15%和10%。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存量资金重点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增量资金按照中西部22个省贫困人口数量、资源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重要程度、人口、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30%、20%、10%,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二十五条 各省在分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实施期内,向深度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六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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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岗位人数,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任务计划。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1月15日前,下达当年任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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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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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1月15日前,随当年任务计划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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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十三条 对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中纳入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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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元,第三年400元。第二十二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退化草原修复任务、草原面积、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15%、15%和10%。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补助存量资金重点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增量资金按照中西部22个省贫困人口数量、资源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20%和10%。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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