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的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下属事业单位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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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人事股的责任
第七条 人事股负责对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协助、监督、检查。对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会同有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检查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下属事业单位制定、完善本机关和下属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受理局内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领导班子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信访工作;做好所在部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协同办公室搞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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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做好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报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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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班子的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局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局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年终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8月进行,结合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自查自评为主。自查自评情况要书面报局人事股。年终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单位或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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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门,每半年就贯彻局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领导班子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废止。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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