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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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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企业在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10万股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A个人名下,也不视同企甲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将10万股限售股转让后,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10】假设A企业持有10000股限售股,成本为1元/股,解禁日为2011年8月31日。A企业于2010年12月10日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这10000股限售股给B企业,转让价格为9元/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B企业随即向A支付了90000元。在限售股解禁后,A企业根据B企业的指令,于2011年10月15日按15元/股的价格将10000股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转让。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均为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A企业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第一,需要明确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虽然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已取得收入,但由于禁售期内转让限售股,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时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实际应在限售股解禁期后,企业实际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因此,A企业在2010年12月10日通过签订协议转让限售股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到2011年10月15日转让限售股取得全部收入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A企业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收入150000元,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直接并入A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A企业转让收入150000元,转让成本10000元,转让中发生的印花税和佣金为300元。因此,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9700元(150000-10000-300),应纳企业所得税34925元(139700×25%)。

第三,对于转付余额的计算,实际上不是税法规定的范畴,一般应依双方约定。不过从合理性角度看,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即A企业应将全部转让收入扣除应由B企业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支付给B。B企业转让收入为150000元,转让成本为90000元(9×10000),转让费用合计300元。B企业应承担税额=(150000-90000-300)×25%=14925(元)。A企业转付B企业的余额应为134775元(150000-300-14925)。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注意掌握它的概念(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和实际到期取得的利息均可享受免税) 注意:

(1)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入。

(2)企业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照章征税,不能享受免税。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案例2—11】2011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1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计算A公司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入。

【案例解析】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50万元。

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2011】36号公告,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企业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应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4=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国债投资转让所得==万元=万元。该所得要交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是被投资企业从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按股权比例分配给投资企业的部分

特别注意:会计上成本法下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按股权比例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才计入“投资收益”,作为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节 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的净值等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政策链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税金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如果甲企业在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10万股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A个人名下,也不视同企甲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将10万股限售股转让后,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2—10】假设A企业持有10000股限售股,成本为1元/股,解禁日为2011年8月31日。A企业于2010年12月10日与B企业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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