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加密检查。开标时间一到,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开显示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号及对应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状态。
(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1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
(4)解密全部完成后或解密时间截止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确定并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建造师证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唱标内容;
(5)线下随机摇号确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下浮系数以及最高投标限价权重权数E值; (6)开标结束,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3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1) 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继续进行;
(2) 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3) 若为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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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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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3次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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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9部委(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按《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做出答复,异议答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逐级投诉(应提供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函件)。
9.5.1.1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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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情况,并附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9.5.1.2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9.5.1.3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不计在内。
9.5.1.4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9.5.1.5负责受理的投诉机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负责受理的投诉机构予以驳回投诉。
9.5.2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受理机构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9.5.2.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9.5.2.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受理机构:
投诉电话: 地址: 邮编:
10.其他规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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