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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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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15]2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5〕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1 / 2

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二、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四、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五、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的相关规定,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六、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备案、开户与联网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情况。

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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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15]22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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