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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也不断完善,依法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首要和主要司法职能。随着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定化和市场动作化,使土地资源快速转变为土地资本而进入市场交易成为现实,土地这一特殊物质基础无论是在市场交易中,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成了不可或缺的必备生产生活资料。特别在农村,失去土地也许会成为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生存条件,因此,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重视和珍惜他们手中那点点有限的土地资源,有些农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因此,正确认定和处理农村居民因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是涉及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处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而事实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权利证书),但在实践中,农村居民因居住而实际使用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部分地区特别是山区都没有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工作,造成这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对其房前屋后世代拥有的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没有依法登记,而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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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正确认定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及时正确处理该类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建设稳定和谐,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建法治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居民拥有其房前屋后土地的使用的历史和现状 农村居民对自己住房周围的土地,通常用于种植竹木或是空出一部分用于凉晒农产品。这种现象并非现代社会才有,而是自古就存在。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阅历,知道农村居民现在保存着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面积与以前相比,不是增加了,而是在不断地减少。特别是我国人口的日益膨长,使得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现实中的农村居民的每一次房屋搬迁结果都是减少了其房前屋后的土地面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土地资源资本化成为现实。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当然包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土地产出的有限促成农村农业人口流向城市,外出务工,挣钱养家成了大多数农村家庭保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最基本出路。近年来,各种建设大量占用农村土地,可利用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民也从中看到了土地资源资本化的现实,所以,对于自己房前屋后的土地的保护更加注意和更加紧迫地要求国家能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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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来看,农村土地在建国初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种的制度,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包产到户,直至现在的承包到户,土地的使用权由集体共同使用发展到现在的集体土地由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的个人使用制度。同时,土地使用权由起初的不准转让发展到现在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进入市场交易,土地资源也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国家为充分保护耕地,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适应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有法可依。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国家对农村居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农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证书是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土地拥有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但就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并非严格依法对农民现实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核发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大多数地区都仅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是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证书。而对于农民房前屋后历史以来就使用的土地,并没有依法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利证书,这种现实情况给正确认定和处理农村居民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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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后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带来许多不便,一但酿成纠纷,往往长年得不到解决,使纠纷不断恶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而发生纠纷的成因和种类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使用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种类很多,通过归纳,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邻居之间土地相连,双方因为其它纠纷没有得到及化解,在土地使用中因为历史的原因,双方土地历来就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边界,因此,当一方使用相邻土地时,另一方以该土地是自己的为由发生纠纷。
(二)、老邻居把旧房向第三方出售,第三方入住后使用土地时,另一方以其动用部分的土地是自己的为由发生纠纷。
(三)、在房前屋后的土地被征用时,为经济利益发生纠纷。 (四)因地上植物生长影响采光或影响另一方植物生长或植物越界而发生的纠纷。
三、处理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酿成的纠纷的原则 缘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大都没有依法登记,四至界限无明文记载,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诉求到政府或人民法院,双方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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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举出直接的合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主张。所以,在处理此类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进行清理登记并确认农村居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工作,但现实中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时间不长,对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尚在不断清理完善之中,因此诸如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和自留地等,多为进行清理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明文件。习惯上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这种村民因历史原因实际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合法性,都予以认可。处理时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政府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就对他们对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予以否定,而是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予以承认。
(二)、注重现实和方便生产生活原则
对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己使用的土地,现实中不管是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政府,还是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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