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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财税管理与专项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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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个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改变建设规模、用途或降低建设标准,占抽查项目总数的7.74%。

(4)在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中,有90.07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尚未落实到位,占应配套资金总额的45.58%。

此外,审计调查还发现,有些地方用已完工项目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合计金额12.48亿元,占抽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

4 / 41 0.43%。

3、滞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对上级各类专款,由于受资金拨付影响,年终结余转作暂存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且数额较大;有的甚至滞拨多年。造成专项资金长期结余账面,引起财政虚列支出现象发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导致专项资金的闲置浪费。

滞拨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1)部门公用支出挤占专项资金。大部分资金使用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这一现象,有的是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有的通过调整帐务处理,动用专项资金结余冲减事业费支出;(2)个别对财政专项资金具有二次分配权力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拨付项目单位进度滞后;(3)重点不突出。主要指的是财政专项资金投向中的“平均主义”和“撒胡椒面”的现象;(4)损失浪费。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的是因为配套工程没有建成导致项目整体效益未能发挥,有的是因为项目本身可研不够充分脱离实际。

4、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一是个别单位对专项资金没有按规定专款专用,将一些日常公用经费挤进了专项资金,形成专项资金的规模、额度被人为地削减、挤占。二是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特别是用专项资金购车、建房和发放奖金

福利等。三是违规出借专项资金,形成呆账坏账无人清收,导致各类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用途使用。

5、核算管理不规范。一是未严格执行专户存储制度。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资金使用单位须设立专门银行帐户进行专户存储,但审计发现部分单位未能严格执行,与单位经费帐户混存混用,造成专项资金增值利息收入核算不清,甚至被用于弥补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二是未能做到分帐核算。部分单位财务对收入和支出科目均不设二级子目,有的就在往来帐中核算,账面不能清晰反映某类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造成各种专项资金之间混用、专项资金与部门经费混用;三是审批程序不严。个别县(区)级财政部门未能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核拨审批规程,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权限设置偏低。

6、监督检查不力。一是监管机制不健全。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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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造成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工不明、信息交流不畅、重复检查等问题;二是绩效问责未建立。监管机构、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都强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但因为绩效问责机制尚未建立,一些损失浪费等效益低下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与遏制。

上述存在的问题,从根上就存在,难于根治,所以审计监督的重点也必然是这些方面。管理的重点难点也是这些方面。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规范和管理:

(这些方面就是我们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审计咨询建议的方面,查出问题只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所以,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我们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方面,审计人员应该明确这一方向)

第一,规范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力,认真疏理本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的全部财政专项资金,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汇总,对于不同性质的资金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应该严格遵循“专人专帐”的原则,对有明文规定要求专户存储的,必须开设专用银行帐户。县(区)财政部门应着力完善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制度,比照省、市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各类资金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

第二,完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几乎每项专款都有具体使用办法,但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缺乏应有的管理制度,导致基层盲目跑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向上争取资金,带来不良的社会效应。建议在制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时,同时公开财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

第三,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往往发生在最基层单位。建议一是财政部门要在内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专管员制度,把财政专项资金划分成不同类别,如社保医疗类、农林水类、教科文类等,并指定一到二名专管员,对某一类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办法等进行全面掌握、指导、监督使用。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延伸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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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审计机关应注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审计。在对专项资金审计时,不能只停留账面收支情况检查,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进行分析。如对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时,应分析财政扶贫资金使多少人逐步脱

贫,贫困户人均收入是否逐年增加等;对移民安居资金审计,要检查安居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析入住率和选址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等,从而使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真正取得很好的效益,减少专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第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违纪违规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力,甚至对有关责任人不闻不问的监督现状有关。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纪违规行为,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外,要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分。二是对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专项资金公示制、县级报账制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规定,要依法严格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建立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制,政府应分别与这些部门签定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效益性。四是政府应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清性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限期整改,全面警示。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与财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七种情况。

第一,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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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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