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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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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一、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

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户籍人口数。 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4、年平均人口数:

年平均人口数=(年初总人口数十年末总人口数)/2

5、出生人数:指某行政区域统计管理对象期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生命现象是指出生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一瞬间的呼吸、心跳、脉搏跳动、随意肌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出生随即死亡的,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

6、死亡人数:指某行政区域期内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含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死亡不以是否销户为准。

7、自然增长人数:某行政区域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死亡人数之差为该期自然增长人数。

8、人口出生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出生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9、人口死亡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死亡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死亡率= (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10、人口自增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自然增长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自增率=(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统计指标

1、合法生育: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出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夫妻双方持有《结婚证》(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之日起60天内补办《结婚证》)的,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非婚生育且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或未取得《结婚证》且在生育之日起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证》的按违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

(2)持证生育二孩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零7个月(女方为初育的,须

年满25周岁零7个月)。女方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为准。

合法生育出生的年龄计算精确到月份。

2、合法生育率:是指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占该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合法生育率= (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同期出生人数)×100%

3、合法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收养婴儿,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在办理期间进行逐级备案。有《收养证》的按合法收养统计,否则按违法收养统计;弄虚作假骗取证明的按违法收养统计。

4、孩次:是指该孩出生时在其父母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

(1)双胞胎孩次统计口径:合法生育一胎、二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合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违法生育一胎、二胎、多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违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多孩2个。多胞胎孩次统计口径类同。

(2)收养孩次统计口径:符合政策、依法收养的当年度出生婴儿,统计为收养人的合法收养;不符合政策、非法收养的婴儿统计为收养人的违法收养。孩次以收养人收养时子女的顺序排列。

(3)送养孩次统计口径:送养孩子在出生地统计出生时,孩次为其生身父母现有子女中的顺序排列。在送养以后生育指标安排和再生育子女孩次统计时,送养的孩子仍作为送养人现有子女对待。

(4)再婚家庭孩次统计口径:

①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这个孩子不论是否依法判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②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③再婚夫妇原各有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不管有一个还是两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二孩统计。

④再婚夫妇有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三孩统计,以此类推。

⑤再婚前夫妇双方均有子女,且一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子女的,按夫妻子女多的一方违法生育计算孩次。

一方为外国国籍或港澳台同胞且子女不是中国国籍,也不在内地定居的,一方为中国国籍且为初育者,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

(5)非婚生育子女的,按子女多的一方计算孩次。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其子女均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身边

无子女的,拟在我省再生育一个孩子,按二孩出生统计。持有生育证,统计为合法生育二孩,否则,统计为违法生育二孩。

(7)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

夫妻双方均系我省居民,赴港、澳、台或国外生育,无论该子女是否加入外籍或定居境外,均应计算该子女数,根据政策按相应孩次统计。

5、孩次率:是指某期内出生的一孩、二孩、多孩(三孩及以上)各占该期内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一孩率=(某期内出生一孩人数/同期内出生人数)×100% 二孩率=(某期内出生二孩人数/同期内出生人数)×100% 多孩率=(某期内出生多孩人数/同期内出生人数)×100%

6、出生统计漏报率:是指漏报出生人数与实际出生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出生统计漏报率=(实际出生数-上报出生数)/实际出生数×100% 7、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这个指标在较大范围内计算才有意义,在基层尤其在乡(镇)村(居)主要是做好孕情全程服务,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和出生漏报。计算公式:

出生婴儿性别比=(男婴人数/女婴人数)×100 三、避孕节育统计指标

1、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已经结过婚的妇女。

3、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人数: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避孕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

4、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

5、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期末已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该期末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6、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期末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育育龄妇女人数)×100%

7、避孕措施及时率:避孕措施及时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了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避孕措施及时率=(本期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本期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数)×100%

8、本期采取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在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夫妇采取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夫妇双方均作统计。

男性绝育:包括输精管结扎、粘(栓)堵; 女性绝育:包括输卵管结扎、粘(栓)堵、银夹;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

人工流产:指怀孕12周以内人工终止妊娠; 引产:是指怀孕12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9、避孕措施种类:包括男性绝育(含输精管结扎、粘堵、栓堵),女性绝育(含输卵管结扎、粘堵、栓堵、银夹),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其他。

避孕措施构成比是指某地区某时点上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落实避孕措施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某种避孕措施构成比=(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四、独生子女统计指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指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或对数)。

只有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包括离婚、丧偶和再婚的一方),经本人申请,均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计算公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期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3、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占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本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人数/本期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一、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户籍人口数。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数。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户籍总人口数。4、年平均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年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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