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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日期:2011-11-01 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 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5日
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 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于地镇的犬只饲养及关联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 引导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 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 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能够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壹)办理养犬登记;
(二) 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 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 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且告知处理结
果;
(六) 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 捕杀狂犬;
(八)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壹)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 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 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
(四)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壹)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 收缴占道售犬设施;
(三)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管理制度]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