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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二、魏晋南北朝农民的经济构成
自西汉中期耦犂推广以来,农民家庭规模发生了某种扩大的倾向,耕织结合的程度也有所加强。曹魏时实行田租户调制,田租仍然征收谷物,户调则征收布帛,以取代过去主要征收货币的各种赋,就是以农民比较普遍实行耕织结合为基础的[1]。以后,租调制成为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的赋税形态。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农民经济中,自然经济的色彩变得更加浓厚了。
不过,不能认为魏晋南北朝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实现了实物形态的完全自给自足。由于农家庭经济规模的狭小和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差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近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提供了新的有关资料。已经整理出版的“吏民田家蔀”[2]记载了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官田租佃情况,佃田有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根据其收成又分为“熟田”和“旱田”,分别缴纳不同标准的米、布、钱,布与钱可折合成米来缴纳,折算标准大体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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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布=0.05斗米,1钱=0.00625斗米。据此,可把佃田种类、租税及其比例列表如下:
吴简《吏民田家蔀》佃田种类与租税(单位:米布钱/亩)
二年常限田:
熟田(定收田):嘉禾四年:税米1.2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税米1.2斛,布2尺,钱80钱。
旱田(旱败不收田):嘉禾四年:税米免,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免。
余力田:
熟田(定收田):嘉禾四年:租米0.456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税米0.4斛,布2尺,钱80钱。
旱田(旱败不收田):嘉禾四年:租米免,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免。
吴简《吏民田家蔀》各项租税比例(以“熟田”[3]计)
二年常限田:
嘉禾四年:税米1.2斛,比例89.30%;布2尺,折米0.1斛,比例7.44%;70钱,折米0.04375斛,比例3.26%;合计折米1.3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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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比例100%。
嘉禾五年:税米1.2斛,比例88.89%;布2尺,折米0.1斛,比例3.70%;80钱,折米0.05斛,比例3.70%;合计折米1.35斛,比例100%。
余力田:
嘉禾四年:租米0.456斛,比例76.0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6.67%;70钱,折米0.04375比例9.09%斛,比例7.30%;合计折米0.59975斛,比例100%。
嘉禾五年:租米0.4斛,比例72.7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8.18%;80钱,折米0.05斛,比例9.09%;合计折米0.55斛,比例100%。
以上标准大概是孙吴政权针对官田租佃情况制定的,其基本原则应当适应较大的范围。它说明租佃官田的农民以种植粮食为主,同时比较普遍地存在家庭纺织业和其他家庭副业,可以通过出卖农副产品获得一定的货币。租布在田租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很大,租钱的比例更小,而且可以折米缴纳,但毕竟反映了一般情况下租佃农户中有相应经济成分的存在,否则这些规定就毫无意义。租佃农民如此,自耕农民经济构成也不应有根本的差别。据《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称:“竹简记载的赋税内容十分复杂,征收的对象有米、布、钱、皮、豆等,其种类名目繁多,不一而足。以钱为例,除户税钱、口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