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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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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 1)事故百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度的人员伤亡知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道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专理建议;属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六项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3、哪些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回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答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5、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报告事故的内容包括哪些 ( 1)事故发百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度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问;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答质;专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属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哪些事故为较大事故 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zd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版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扩展资料: 事故等级 失踪人员按死亡人员统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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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事故百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度的人员伤亡知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道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专理建议;属(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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