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
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茂府[2013]96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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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及公益性项目用地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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