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GT-ZD-030-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管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对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它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财务操作流程,防范企业风险。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集团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接受控股集团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或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建立内部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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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管理,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专业胜任能力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报董事长同意,从集团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审计部可以根据特殊的审计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被聘请人员在审计期间与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一)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部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守。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审计收集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只在审计的情况下才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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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集团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投资及资产安全等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独立客观地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其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四)负责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并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是为了对集团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主要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一)内部控制审计
对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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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执行。
(二)财务收支审计
经济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经济效益审计
检查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检查资金、工程、材料等管理工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财经法纪审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检查其任期内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成果。
(六)参与集团有关的投资兼并、资产重组、企业清算和其他重大财务经营活动,审查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七)为集团及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控股子公司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八)接受董事长的指令,对其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调研或调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报送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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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二)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三)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四)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五)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六)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董事长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董事长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的以下信息:
(一)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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