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数据处理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1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做出书面记录。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SL53—94的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他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