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 田静 胡研宏
【摘 要】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的风险进行界定,然后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好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教训,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沉淀资金的监管方法,以促进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产业迅速发展。
【期刊名称】《中国外资(下半月)》 【年(卷),期】2011(000)009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沉淀资金 风险 沉淀资金监管
一、沉淀资金的风险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在买方,卖方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链接系统,通过为他们提供货币保管,资金支付和清算等服务形成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流程是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到卖方,在买方未向卖方支付货款之前,这笔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仍属于买方,这时候就存在着卖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情形,这笔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数额越来越大,使得沉淀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庞大,这将不可避免的产生资金管理的风险。
二、我国沉淀资金的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交易规模由2007年度的976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1395亿元,几乎每年的增长率都
达到100%,远远超过之前的预测水平,而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在线市场支付规模已达到3973亿元,环比增长10%,同比增长98.7%,这预示着第三方支付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规模无疑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2.1 沉淀资金会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风险
网上交易和第三方平台设计的初衷使得沉淀资金的留滞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当前的交易规则,这笔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至少存在三天到一周的时间,在这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肯定会得到一笔利息,而且在这些平台中,只有支付宝等少数账户把资金存在专用账户上,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可能会出现越权使用资金的情况,这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风险。另一方面,沉淀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一旦出现沉淀资金损失,其自有资金根本不足以支付客户损失。
2.2 沉淀资金会造成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卖方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沉淀资金在买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仍属于买方,并且只有在买方确认之后才能将资金转移给卖方,这种形式的交易会占用的卖方的资金量,使得卖方的流动性风险加大。
2.3 沉淀资金会引起道德风险,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会挪用资金进行投资 沉淀资金的规模迅速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大,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是否会使用这些资金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投资,客户是不知道的,如果第三方机构将其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很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能收回的情况,这就会使得客户资金收回的风险加大。而且还可能会出现机构
席卷客户资金出逃的事件,这些都会加大资金的风险。 2.4 沉淀资金会导致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监管具有一定的难度,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只是根据第三方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的转移,这会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三、沉淀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3.1 国外关于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 3.1.1 美国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源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也走在前端。首先,在监管机构方面,采取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其重要的监管部门。其次,美国采取的是存款延伸保险。具体操作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FDIC开设一个无息账户,该账户上限为10万美元,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于该账户中,保险费用由这笔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来抵扣。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当该支付平台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用保险金来弥补客户的损失。 3.1.2 欧盟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首先,欧盟建立的是单一欧盟支付去,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其次,欧盟采取的是准备金措施,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在此账户上存入足够的准备金,来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3.1.3 亚洲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新加坡与韩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香港于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