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8)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粤府函[2008]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03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 1 / 2
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
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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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粤府函[2008]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2.03【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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