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
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
店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府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服务业升级转型,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市政府决定继续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以及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星级酒店、文化、娱乐、会展、高档写字楼等多功能于一体,地上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且住宅面积不超过30%;或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 1 / 2
务建筑面积达到14万平方米以上;或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结合传统商业街区及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新建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本意见所称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批发市场建设布局规划,集市场交易、运输仓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结算、综合配套等功能于一体,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三、本意见所称五星级酒店(含五星级以上,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下同)是指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硬件和软件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四、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停车位配建应不小于0.8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城市商业综合体住宅部分用地面积应不超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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