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赖某可以其本人名义对其本人损害提出诉讼。华业长城有限公司则可以就原市中低压阀门厂的损害提起诉讼。
2.答案: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对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针对赖某及阀门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进行确认,然后直接要求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和公安局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又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注意,补缴税款决定和罚款决定已经过行政复议而未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对这两项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途径只能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或者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处理不服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答案:本案中,对限期补缴决定不服的,被告为红旗区税务局;对罚款决定和扣押生产设备的行为不服的,被告为市税务局;对行政拘留不服的,被告为市公安局。红旗区税务局的限期补缴决定被市税务局维持,因此应当以红旗区税务局为被告。关于罚款决定,市税务局的复议行为改变了原罚款决定,因此应以市税务局为被告,并且市税务局对阀门厂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此行为,其也为被告。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行为,因此其为被告。
如果原告胜诉,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为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就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赔偿义务机关为红旗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其中,补缴税款的决定和3万元罚款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红旗区税务局。另外,市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原处罚,应就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的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阀门厂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就单独的拘留行为给赖某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补缴税款的决定,因此补缴税款决定的被告是红旗区税务局。市税务局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并自行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这两种行为应以市税务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公安局就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就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就税务机关的行为而言,红旗区税务局作出限期补缴税款决定和3万元处罚决定。而市税务局加重了原处罚决定,又自行作出了扣押生产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红旗区税务局为补缴税款决定和3万元罚款的赔偿义务机关。市税务局为复议加重部分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市公安局的行为,其未经复议,对行政拘留决定造成的损害,由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答案:对赖某的行政拘留的损害赔偿:以违法拘留日数与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对于阀门厂的扣押措施的赔偿,应解除扣押,并赔偿停产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果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赔偿;对已执行的罚款和补缴税款决定应返还财产,对于其他财产损害应赔偿直接损失。至于其可得利润,不计入赔偿范围。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题中,赖某被行政拘留,其赔偿金应依此计算。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处罚款、追缴的,应返还财产;扣押财产的,解除扣押,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并且,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本题中,对阀门厂扣押的生产设备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 答案: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解析:国家赔偿实行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违法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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