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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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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 号)、《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铁计〔2012〕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五条 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12〕253号)之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系指:

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半径的;

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

3)车站站位调整的;

4)轨道类型变化的;

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发生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

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辅助坑道长度增加300米以上,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

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移动通信系统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发生变化的;

8)调度方式、闭塞方式、列控等级、连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

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控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

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运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

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

12)站房结构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要结构变化的;

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柱站台与无柱站台)变化;

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

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复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路总公司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七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为便于管理,将Ⅱ类变更设计划分为Ⅱa 类和Ⅱb 类变更设计,其中Ⅱa类指200万元及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Ⅱb类指200万元以下的Ⅱ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因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分拆变更设计。

凡本专业变更设计造成其它相关专业也须变更设计的,相关专业的变更设计应与本专业变更设计同时进行。

第九条 变更设计原因划分:

1、标准变化原因

国家、铁路总公司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地方原因

在建设过程中,因地方农田、水利、工矿、交通等项目的建设以及征地拆迁等引起的变更。

3、建设方原因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引起的变更。

4、设计方原因

因土石分类、分界与实际有出入、不良地质划分与实际有出入的地质问题以及设计不满足功能需要或不符合规范规定、设计上有差、错、漏、碰造成的变更。

5、自然原因

不可预见的地质原因(因为异常、特殊、无规律性,现行的地质勘察规范和勘探手段难以查清的地质因素)以及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或遭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变更。

6、综合原因

含以上原因两个以上的。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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