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06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西财法硕复试真题 西财法硕复试经验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

真题

(09年-20年)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016)

(1) 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行为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时,对该代

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

(2) 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 (3)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表见代理行为

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是,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表见代理行为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只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 表见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须具

备代理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2.不作为义务的来源(2015)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3.不作为责任的义务来源(2018)

4.阐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2017)

(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也可构成本罪。 5.承诺的形式有哪些?(2017) 6.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2009)

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这里特指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种法律。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西、成文法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7.代位权的成立要件?(2016)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8.单处罚金刑有无意义(2016) 9.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2016)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来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0.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2017)

(1) 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 一方违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

损失。

11.动产浮动抵押(2016)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 (1)主体具有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英语口试真

(09年-20年)

1.你从你的朋友那里学到了什么? 2.你大学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什么

3.你的本科成绩挺不错的,为什么选择跨考法律? 4.你的本科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5.你的本科专业和法律有什么联系? 6.你的本科专业是什么 ? 7.你的梦想是什么? 8.你对成都交通的看法 9.你对法律硕士是怎么理解的? 10.你对法学感兴趣吗?

11.你感觉西财的学习氛围怎么样? 12.你感觉西财整体环境怎么样? 13.你更倾向于那个法律职业 14.你觉得英语对学习法律重要吗? 15.你们大学为什么要改名字? 16.你平时打游戏吗?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笔试

真题

第一编:刑法(14年-19年)

1.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2018简答)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2.论述公示公信原则。(2016论述)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对于基于民事行为阿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工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①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信,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考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

第四编:诉讼法(14年-18年)

1.案例分析:考点: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恒定(2017案例) 2.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2017简答) 3.反诉的定义、特征(2014简答)

4.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制度的原因。(2014简答) 5.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2014简答) 6.简述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2015简答)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06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西财法硕复试真题 西财法硕复试经验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真题(09年-20年)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016)(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行为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时,对该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c74a892oh55mbv23rb17u3cm9b9uy004p0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