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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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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 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

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 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发现在井田范围内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 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 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煤柱留设管理

第6条 凡井田范围内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 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第8条 呆滞煤柱必须研究开采,不得留下孤立块段。 第9条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煤柱由矿测量部门负责留设和修改。

第10条 永久煤柱必须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呆滞煤柱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11条 各类煤柱留设完成以后及时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第12条 村庄扩大、地面建筑物发生变化、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原煤柱不能很好的保护地表建筑物,煤柱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13条 各矿建立煤柱动态管理台帐,台帐内包括煤柱留设时间,煤柱设计人,各煤层煤柱角点坐标,分煤层储量分类汇总,煤柱变动情况及储量变动情况。

第二节 保护煤柱留设方法

第14条 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表一)

表1 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主要建筑物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Ⅰ 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Ⅱ 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Ⅲ

无吊塔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

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塔,钢瓦斯管道等 Ⅳ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注:凡未列入表的建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第15条 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

倾 斜: i=±3mm/m 曲 率: K= ±×10-3/m 水平变形:ε=±2mm/m

第16条 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2 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维护带宽度 建(构)筑物 Ⅰ 保护煤柱等级 围护带宽度(m) 20 15 10 5 Ⅱ Ⅲ Ⅳ 第17条 建筑物受护边界不应出现过多的边角。当建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筑物受护面积内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

第18条 岩层移动参数的确定

冲积层移动角:φ=45°o 基岩移动角(见下表) 移动角 走向移动角 上山移动角 下山移动角 初采 70° 70°o 70°α 复采 63°o 63°o 63°α 备注 α---煤层倾角 边界角(见下表) 走向边界角 δ。 上山边界角 γ。 下山边界角 β。 60°α 60°o 60°o α---煤层倾角 第19条 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按移动角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之一设计。

第20条 保护煤柱设计所需要的资料和图纸

:2000井上下对照图。应包括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巷道布置、生产系统及邻区开采情况,受护对象位置等。

2.该地区钻孔柱状图。应注明地面标高,煤层的层数、层间距等。 3.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4.地质剖面图。 第21条 煤柱设计方法

地面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界线是由岩层移动面和煤层相交的线所决定的。

①建筑物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一致的条件通过受护边界分别用

“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 图文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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