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17〕5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1 / 4
知 》(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附 件: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 / 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部署,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资金收回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工信厅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四)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注重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 (六)会同省工信厅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