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
复核(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用于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以及原有财政专户变更、撤销备案。
2.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时,“原有财政专户情况”为空白,“备注”中注明“新开”;撤销财政专户备案时,“新开立(或变更后)财政专户情况”为空白,“备注”中注明“撤销”;变更财政专户备案时,“备注”中注明“变更”。
3.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备案的,应填写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即“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可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品复核(签章):经办人(签章):年月日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