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市县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
不良记录名当: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 驶员培训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 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
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
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夏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
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考核项目 核分数 信企业管理 息化建设 0 6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点着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 驾驶员权益0 保障 0 0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5管理、质量认证、应急员、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4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级保障驾5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障全等各项权益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评分标准 (300分)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保险 企业文化 职工教育培0 训 3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0 0 2不按规定购买乘客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的,扣20分。 不具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2设施的,扣10分不按要求开展党工团组织建设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扣10分。 0 3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0 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